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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章 机构的调整(1 / 4)

第一次公务员考试结束,考中的自然是意气风发。

没考中也无所谓。回家苦读两年,后年刚好是朝廷举办的科考。到时候,再去参加便是了。一旦运气好考上了进士,说不定就会外放为官担任一方县令,或许比在反贼地盘当官还要舒服一些。

就在这段时间,张弘斌也根据自己后世的一些看法,对自己的地盘进行了一定的调整。

或许这些调整有些惊世骇俗,也让这些土著有些接受不了,但实际上也没有人会反对。毕竟新朝对政府机构进行调整什么的,那也是常有的事情。比如明朝的内阁,在唐宋元三个时代可没有出现过。

当然,前面几个朝代的科考也不考八股文。

张弘斌完全是按照后世的方法来设置县级行政机构的。

首先,每一个县都有一个初级法院,法官是以前的县丞,同时会有三个常务副法官分管:行政、刑诉和内勤三项工作。自建立之日开始,法院将全面接受百姓递交的状子,然后在专门的法院里面开庭处理这些状子。

当然证据方面也是本着‘谁上诉谁提供’的原则,毕竟警力和法院工作人员有限,但华夏人口太多纠纷也不少,一个个的调查下去只能是让案子积压成山。

其次,每一个县都有一个警察分局,实际上若是攻下同州,那么在同州会设置一个警察局,打下整个陕西之后,会在陕西的首府建立一个警察总局,同时在新政权的首都,设置一个警察部。至少,在张弘斌的眼里,警察机关就该这样设置,而下面乡村则设立派出所,驻扎一批警察在当地接处警。

警察分局设立局长一名,常务副局长三名,帮忙处理治安、户籍和杂项,同时每一个警察局有一支刑侦部队,专门接收并且处理刑事案件,归局长直接领导。说穿了,整个县的治安和户籍登记都由警察局来负责进行,而局长由原本的县尉来担任,实际上县尉的职责也差不多是这样。

最后是县政府机构,主管的自然是县令,下面还有三个常务副县长,其中当地的警察分局局长占据其中一个副县长的职位,负责的自然是当地的治安问题;另外两个,一个负责当地财政和粮食储备管理;一个负责当地的工商和环境问题的官吏。至于县长,在认真听取三个常务副县长汇报上来的情况的同时,也要根据自己的施政理念,充分带动治下县的发展,这个期限是四年的时间,四年过后根据每年的考核情况,决定是平调,或者明升实降,又或者是获得升官。

在县的下面,还设置有环卫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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