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... 第二次准备钟声已经敲响,考场大门早已关闭,空白试卷和草纸也已发到每个考生面前,考生们都在写自己的名字、籍贯、考号,以及在左上角写上卷号。 范宁又从篮子里取过糊名条,仔细地刷上一层浆糊,再小心翼翼将纸条贴在自己名字一栏上。 这时,远处传来低沉的钟声,‘咚——咚——’ 考试开始了,不多时,每座考帐门口的士兵拿到了题目木牌,举着木牌走进大帐。 今天的考题令考生们一片惊呼,今天的考题竟然是一个案例。 开封府乡民王生十二年前开垦无主荒地,得林地十亩,王生与邻居李生私下签订该片林地转让契约,以二十贯钱出售,双方约定分三年付清购田钱数。 签订契约后,李生随即支付给王生首期土地钱五贯。 因官府修渠灌溉,林地成为上田,王生以购田与实际不符为由,要求李生补差价十贯钱。 李生不予理睬,王生未提起调解,直接将李生告上县衙,认为李生违约在先。 县令最终判两家签订契约无效,且罚王生两贯钱。 李生服判。 问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?若是考生为县令,该怎么审理此案。 这道题的具体内容和范宁记忆略有出入,范宁记得考的是李生私下酿酒赠邻居,邻居饮酒过量身亡,告之县衙。 不知哪个环节出了差错,实际考题和历史记载不符了。 但这道题同样是考《宋刑统》,里面涉及到很多条款,比如契约签订,林地改农田,官府修灌溉水渠受益。 甚至还有上诉流程,有没有乡绅调解等等。 由于题目比较含糊,考生需要展开想象,进行各种可能性的逻辑推理。 这道题看似简单,但实际很难,尤其是第一个问题,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? 这里面至少涉及到《宋刑统》的七八条规定。 甚至还埋有地雷,比如题目说,两家私下签订林地转让契约,一个‘私下’二字,就给人一种不合法的感觉。 实际上,乡民签订契约的方式,《宋刑统》并没有明确规定,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,官府就应该认定契约合法。 再有就是邻居认为李生违约在先,明明转让的是林地,李生却把它变成上田,违反了契约。 但《宋刑统》只是明确规定甚至改变官田用途,需要事先报官府批准。 至于私田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,既然没有规定,那所有权属于谁,谁就有权改变土地用途。 范宁认为王生是因为土地款还没有付清,土地所有权是他所有,李生属于违约在先。 但《宋刑统》却规定得很清楚,土地权属变更和付钱没有关系,只要官府土地备案变更,特殊情况以契约签订日为准。 而这道题说得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