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的律法有了空白,把唐律疏议拿来直接照抄,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,就补足了空白,这不是偷盗,而是祖宗遗泽,大明本身就宣称明承唐制。
这等照搬行为,礼部认为是:历代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,以补遗厥,取《律疏》疏文以释之,著为常法,为义也。
读书人的事儿,抄那是抄吗?那是继承老祖宗的智慧。
其实不仅仅大明朝抄唐律,宋太祖赵匡胤修订《宋刑统》的时候,也几乎是照抄了唐律,辽国、金国、倭国、朝鲜、安南,个个都抄,现成的律法就在面前,非要自己修,结果搞的不伦不类,贻笑四方。
比如元朝律法《元典章》,以习惯法为主,搞得多数人都无法接受这种怪异的律法,元典章在中原水土不服,多数人都不是特别信服,在司法实践中,大家仍用旧律,搞得元朝只有百年国运,草草收场。
《唐律疏议》的立法原则就是: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。
即: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根本标准,法律是传播道德、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。
律是法律条文,而疏议就是司法解释。
这就是为什么在大唐律中,会有畜产抵人和诬告反坐的具体规定,因为在道德上,民为邦本,那么制定律法时,就不会允许率兽食人的事情发生。
细犬,是要吃肉的,是一种猛犬,十分凶猛,对陌生人极其不友好,攻击欲望极强,能养得起细犬的无不是权贵之人,是肉食者。
畜产抵人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专业捕猎犬,自唐朝时候,就有专门的皮嘴套,防止细犬咬人,显然西宁侯宋世恩拉着两条细犬出门时,既没有羁绊拴着,也没有戴皮嘴套,但凡是他做一样,就不会纵犬伤人,也不至于自己寻找体面了。
畜产抵人,即便是执行非常困难,但律法依旧要做出明确的规定。
德这个字,其实非常简单,那就是普遍共识。
当普遍共识和律法产生冲突的时候,人们会普遍不适,会对律法产生质疑和不信任;
如果律法不能及时修改,或者在律法修订的过程中,不遵从普遍共识,那么人们这种质疑和不信任就会加剧,最终万民和朝廷之间的信任就会破裂。
当所有人都在为违法者喝彩的时候,那律法本身还合法吗?
最后的结果,就是国失大信,人心启疑。
历史也已经一遍又一遍的演示过,国失大信的后果,但似乎后来者,总是漠视了历史教训,闭